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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治理行政公开事项
编稿时间: 2017-03-24 16:44 来源: 自撰
 

超限治理行政公开事项  1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

执行基准

救济途径

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湖南省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1、租借、转让《通行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或者车辆型号和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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